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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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宠物用品也能专利维权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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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制造销售宠物用品的企业,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不断研发新产品。其中,“一种便携式的宠物饮水器”便是凯恩德公司研发的专利产品,该产品方便携带、使用卫生、价格低廉、结构简单,在线上、线下甚至出口方面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产品在线上及线下均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该产品解决了宠物外出无法饮用到健康水的问题,深受广大买家的好评。


      2017年9月,凯恩德公司发现阿里巴巴批发网及淘宝网上出现其他厂家制造销售的结构基本相同的宠物饮水器产品,于是委托代理人对其他厂家线上的许诺销售及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保全。



二、权利的重点信息


“便携式宠物饮水机”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申请专利并于2014年3月26日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凯恩德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合同受让了该专利,凯恩德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该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显示:“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新颖性及创造性。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便携式宠物饮水机,其包括水瓶、瓶盖、弹性材质的水嘴、水槽。所述瓶盖为中空的管型结构,其套接于所述水瓶的瓶口外,所述瓶盖的端部与所述水嘴的一端部卡接。所述水嘴的该端部敞口,另一端部设有经挤压可变形成为菱形开口的缝隙。所述水槽的一端设有狭窄的水道,该水道上宽下窄,所述水嘴的外径尺寸大于所述水道底部的宽度尺寸。所述瓶盖和所述水道的侧壁通过转轴连接。不使用时,所述水瓶放置于所述水槽内;使用时,所述水瓶以所述转轴为轴转动从所述水槽中立起。所述水嘴与所述水道内壁相互挤压,所述缝隙成为菱形开口,连通所述水瓶和所述水槽。”



三、案例解析


针对大量的侵权厂家,凯恩德公司挑选了其中六家企业分别在武汉知识产权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了侵害专利权之诉。经技术比对,凯恩德公司认为,被告黄岩市×沃厂等六家企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完全复制了凯恩德公司的便携式宠物饮水机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六家企业未经凯恩德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涉案专利的产品,涉嫌侵害凯恩德公司的专利权。


(一)

维权内容或者诉求

由于涉嫌侵权产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质量粗制滥造,不注重产品的质量,严重拉低了专利产品的价格,同时降低了专利相关产品在市场的接受程度。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该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已经严重影响了凯恩德公司基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而应该取得的市场销量,侵害了凯恩德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凯恩德公司主张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凯恩德公司专利权的便携式宠物饮水器产品,销毁专用侵权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凯恩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见图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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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时,所述水瓶所述转轴放置于所述水槽内(图左)

使用时,所述水瓶以轴转动从所述水槽中立起(图左)

图 48-1 被控侵权产品图样


(二)

对方抗辩情况

在庭审之前,由于六家企业的产品均与凯恩德公司的产品结构基本一致,不同的仅仅是被控侵权产品质量差,无法达到专利产品的“菱形开口”的技术效果,所以有五家生产企业及其商家没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两家企业选择直接和解,两家在一审判决后服判息诉,仅有一家黄岩市×沃厂提起了不侵权抗辩,它最主要的理由便是其产品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菱形开口”的技术特征,同时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并依据两份国外的专利文献及另一份国内的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等为由,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见图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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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水嘴的该端部敞口,另一端部设有经挤压可变形成为菱形开口的缝隙

图 48-2 水嘴示意图


(三)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书

毫无悬念的是,黄岩市×沃厂提出的对比文件均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证据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而在无效案件中,黄岩市×沃厂提出的另外的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凯恩德公司希望解决的问题是,在对此进行答辩时,顺便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所述水嘴的该端部敞口,另一端部设有经挤压可变形成为菱形开口的缝隙”中的“菱形开口”解释成类似菱形开口,否则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悖论,即模仿得特别好、相对来说质量更好的被控侵权产品,其水嘴可以挤压成菱形,则构成了侵权,而仿制水平不高的黄岩市×沃厂的被控侵权产品由于采用的材料弹性不够则可能挤压后不能形成菱形开口,反而不构成侵权。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我们在提交书面意见陈述时,不动声色,没有泄露我们的真实意思,而将主要精力放在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角度,而在口头审理时,我们在答复审查员的询问时,首次提出了“类似菱形开口”的意见。我们指出,说明书的某一段中公开了“所述水嘴的材质优选硅橡胶或塑料等柔性材质,其一端设有缝隙,本实施例中的便携式宠物饮水机在不被使用时,该缝隙不被挤压,不会漏水,保持密闭状态,使水杯封闭其中”,以及结合说明书附图中水嘴被压迫变形、缝隙形成菱形开口的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轻而易举地对缝隙的形态、大小和位置进行设置,并结合说明书的具体出处对如何操作进行了描述,不存在不清楚之处。我们还指出,本案无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请求人完全抄袭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而被诉,从反面也说明不存在不清楚之处。我们解释称,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在使用时,弹性材质的水嘴因被挤压而进入水道内,因受到水道两壁的挤压而使缝隙打开,因此缝隙的两端连线需要与水道壁垂直,以便受到挤压,而通过这样挤压弹性材质水嘴形成的开口具有类似菱形的形状。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一点完全得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同样道理,权利要求书也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地方。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凯恩德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有效。同时,我们解决了我们所担心的被告方抗辩其产品不具备“菱形开口”的技术特征,而被法院采信,从而避免被控侵权产品因没有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的后果。


(四)

法院判决

为了便于法院的庭审审理更好地进行,我们制作了详细的图文并茂的比对表,但是有意没有制作“经挤压可变形为菱形开口”的图形。

 

在这种情况下,四家被控制造的企业均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凯恩德公司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本没有抗辩,因此法院的庭审工作基本集中在其他焦点。我们解决了“菱形开口”的障碍。法院在收到无效宣告决定书之后,毫无悬念地判决支持了凯恩德公司大部分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本案中,凯恩德公司拥有的是一项简单结构的便携式宠物饮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而网上销售的是结构基本相同的宠物饮水器产品。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是能否维权,能否通过诉讼制止侵权并获得一定的赔偿,从而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

 

首先,我们在获得相关被控侵权产品之后,经过认真比对后认为,在专利有效的情况下维权成功是基本没有问题的;其次,关于索赔,由于各地法院的判赔数额不一,我们分别在武汉、南京、杭州三地法院提起诉讼,既避免了对所谓系列维权或营利性维权的误解,也及时制止了侵权,还能使企业获得相应的赔偿。实践证明,我们的策略基本上是成功的。



五、正确做法


在面对类似案件时,首先应当分析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即专利权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性。一般来讲,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来说,由于未经过实质审查,我们先行申请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在基本确定专利权的稳定性之后,我们通过比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涉案专利全部的技术特征或者存在等同的技术特征。在得到比较明确的意见之后,我们就可以着手准备材料和起诉事宜了。

 

同时,针对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六、法律链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运营思维


资深专利代理师、武汉知伯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颜希文


本案涉及专利权侵权纠纷领域下针对多家侵权企业分别在各地法院进行维权诉讼。关于本案,其中的难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里。其一,涉案专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菱形开口”形状,因被控侵权产品质量低而导致不能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二,针对对方提起的无效请求理由——“不能清楚完整地说明本专利内容”——如何抗辩。本案处理律师通过被告提起的无效请求中复审委员会对“菱形开口”认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一次“官方”解释,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认定侵权的概率,这是颇为明智之举。关于第二难点,如何抗辩说明书是否有清楚完整地说明本专利内容,本案处理律师指出:被告,即无效请求人可以完全抄袭并制造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这从反面说明了说明书不存在不清楚之处,从逻辑上反驳了被告“睁眼说瞎话”的无效请求理由。其三,在针对数家或大量企业进行同时侵权时,为了避免因系列维权而被削减的赔偿数额以及被误解为营利性维权时,可以分别在不同的侵权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程跃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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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律协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研究员、高级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国家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才、广东律师专家库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家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武汉律协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武汉律协“优秀律师”、武汉知识产权大律师称号,近年来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广东律协、武汉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胡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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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曾担任专利代理师,现主要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办的知识产权案件曾获得武汉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广东省律师协会典型案例奖、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大会典型案例奖。


※来源:《知识创富360°解读知识产权维权与运营68例》